GBT20000.1-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2021-11-16
0





GB/T 20000.1-2014

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和GB/T 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共同构成支撑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

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拟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第3部分:引用文件;

-第4部分:国家标准英文译本翻译通则;

-第5部分:国家标准英文译本通用表述;

-第6部分: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

-第7部分:管理体系标准的论证和制定;

-第8部分:阶段代码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指南;

-第9部分:采用其他国际标准化文件。

本部分为GB/T 20000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与GB/T 20000.1-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重新定义了5个术语,即:标准化(见3.1)、标准(见5.3)、规程(见5.6)、术语标准(见7.2)、试验标准(见7.5),并将“国际标准的采用”修改为“规范性文件的采用”,同时修改了定义(见12.1);-增加了16个术语及其定义,即:标准化文件(见5.2)、行业标准(见5.3.4)、企业标准(见5.3.6)、标准化技术组织(见6.5)、技术委员会(见6.5.1)、分技术委员会(见6.5.2)、工作组(见6.5.3)、分类标准(见7.4)、指南标准(见7.8)、起草(见11.4)、编制(见11.5)、制定(见11.6)、一致性程度(见12.1.1)、等同(见12.1.1.1)、修改(见12.1.1.2)、非等效(见12.1.1.3);

根据ISO/IEC指南2:2004对部分术语做了如下修改:

将“标准化(的)对象”修改为“标准化对象”,见3.2;

将“权力机构”修改为“权力机关”,见6.6;

将“权宜性条款”修改为“视同符合条款”,见5.7.1、9.6、13.3.2;

将“重印”修改为“重印版本”,见11.11;

-根据ISO/IEC指南2:2004对部分定义做了如下修改:-

“Preparation”在文中统一译为“编制”,见第11章;

其他一些术语的定义的修改见3.7、4、5.1、5.4、5.5、8.1、8.8、8.9、9.5、9.5.1、9.5.2、11.1、11.7、11.8;

-将涉及标准的采用的术语及定义调整为规范性文件的采用,见12.1;

-将涉及法规引用标准的部分术语及定义调整为规范性文件引用标准,见第13章;

-将GB/T 20000.1-2002中有关合格评定的术语及其定义删除,并增加引用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见第14章。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IEC指南2: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 通用词汇》。

本部分与ISO/IEC指南2:2004相比存在结构变化。根据GB/T 1.1-2009的规则将ISO/IEC指

GB/T 20000.1-2014

南2:2004中未编号的“范围”一章编为第1章;未编号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编为第2章。因此,本部分其他章和术语条目的编号中章编号相对于ISO/IEC指南2:2004的章编号加“2”;某些章中术语条目的编号由于增加了一些新的术语条目而重新依次编号,其他术语条目的编号与ISO/IEC指南2:2004中的术语条目的编号一一对应。

本部分与ISO/IEC指南2:2004相比存在如下技术性差异:

-重新定义了5个术语,即:标准化(见3.1)、标准(见5.3)、规程(见5.6)、术语标准(见7.2)、试验标准(见7.5),以完善对这些概念的界定;同时将“国际标准的采用”修改为“规范性文件的采用”并修改了定义(见12.1),以扩充“采用”的适用范围;删除了ISO/IEC指南2:2004的11.4术语“强制性标准”,其定义不适于我国通常使用的该术语的含义;附录A列出了被本部分重新定义和删除的ISO/IEC指南2:2004相关术语及定义,以便将本部分的相关术语及其定义与ISO/IEC指南2:2004中的相关术语及其定义对照;

--增加了16个术语及其定义,即:标准化文件(见5.2)、行业标准(见5.3.4)、企业标准(见5.3.6)、标准化技术组织(见6.5)、技术委员会(见6.5.1)、分技术委员会(见6.5.2)、工作组(见6.5.3)、分类标准(见7.4)、指南标准(见7.8)、起草(见11.4)、编制(见11.5)、制定(见11.6)、一致性程度(见12.1.1)、等同(见12.1.1.1)、修改(见12.1.1.2)、非等效(见12.1.1.3),以满足标准化工作交流的需要;

-将ISO/IEC指南2:2004第11章的标题“在法规中对标准的各种引用”修改为“在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标准”,并将“引用标准”(见13.1.1)、“注日期引用(对标准的)”(见13.2.1)、“不注日期引用(对标准的)”(见13.2.2)的定义中的“法规”修改为“规范性文件”,以扩充引用标准中“注日期引用”和“不注日期引用”方式的适应范围。

本部分由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逢征虎、白殿一、吴学静、王益谊、张宇春、朱玉华、薛海宁、刘慎斋、陆锡林、朱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3935.1-1983、GB/T 3935.1-1996;

-GB/T 20000.1-2002。

GB/T 20000.1-2014

引 言

制定GB/T 20000的本部分的目的在于,促进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间的相互理解。

本部分不重复其他权威术语词典从通用角度对术语所界定的定义。

表达具体概念的术语,通常可由表达一般概念的术语组合而成。因此后一类术语就形成了“建筑构件”,本部分采用了这种方法选择术语并编写定义。这样,再增添的术语,就可以按照本部分的框架,很容易地构建起来。例如,安全标准可定义为,“免除了不可接受的伤害风险的状态(见4.5对安全的定义)的标准”。

当本部分中已经界定的术语在其他定义和注中首次出现时,这些术语用黑体字印刷。

某些定义的注,提供进一步的说明、解释或示例,以帮助对所指称的概念的清晰理解。

V

GB/T 20000.1-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1 范围

GB/T 20000的本部分界定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及其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标准化及其他相关领域。本部分也可为诸如标准化基本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提供相应的基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00-2006,ISO/IEC 17000:2004,IDT)

3 标准化

3.1

标准化 standardization

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

注1: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

3.2 注2: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以及技术合作。

标准化对象 subject of standardization

需要标准化的主题。

注1:本部分使用的“产品、过程或服务”这一表述,旨在从广义上囊括标准化对象,宜等同地理解为包括诸如材料、元件、设备、系统、接口、协议、程序、功能、方法或活动。

注2:标准化可以限定在任何对象的特定方面,例如,可对鞋子的尺码和耐用性分别标准化。

3.3

标准化领域 field of standardization

一组相关的标准化对象。

注:例如工程、运输、农业、量和单位均可视为标准化领域。

3.4

最新技术水平 state of the art

在一定时期内,基于相关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的产品、程或服务相应技术能力所达到的高度。

3.5

公认的技术规则 acknowledged rule of technology

大多数有代表性的专家承认的能反映最新技术水平的技术条款。

注:针对技术对象的规范性文件,若由各利益相关方通过磋商和协商一致程序合作编制,则在批准时视为公认的技术规则。

GB/T 20000.1-2014

3.6

标准化层次 level of standardization

标准化所涉及的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的范围。

注:标准化可在全球、区域或国家层次上,在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内,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层次上,以至企业内车间和业务室等各个不同层次上进行。

3.6.1

国际标准化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所有国家的有关机构均可参与的标准化。

3.6.2

区域标准化 regional standardization

仅世界某个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内的国家的有关机构可参与的标准化。

3.6.3

国家标准化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在国家层次上进行的标准化。

3.6.4

地方标准化 provincial standardization

在国家的某个地区层次上进行的标准化。

3.7

协商一致 consensus

普遍同意,即有关重要利益相关方对于实质性问题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同时按照程序考虑了有关各方的观点并且协调了所有争议。

注:协商一致并不意味着全体一致同意。

4 标准化的目的

注:标准化的一般目的是基于3.1的定义。标准化可以有一个或更多特定目的,以使产品、过程或服务适合其用途。这些目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控制、可用性、兼容性、互换性、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产品防护、相互理解、经济绩效、贸易。这些目的可能相互重叠。

4.1

适用性 fitness for purpose

产品、过程或服务在具体条件下适合规定用途的能力。

4.2

兼容性 compatibility

诸多产品、过程或服务在特定条件下一起使用时,各自满足相应要求,彼此间不引起不可接受的相互干扰的适应能力。

4.3

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能用来代替另一产品、过程或服务并满足同样要求的能力。

注:功能方面的互换性称为“功能互换性”,量度方面的互换性称为“尺寸互换性”。

4.4

品种控制 variety control

为了满足主导需求,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规格或类型数量的最佳选择。

GB/T 20000.1-2014

4.5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伤害风险的状态。

注:标准化考虑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安全时,通常是为了获得包括诸如人类行为等非技术因素在内的若干因素的最佳平衡,将伤害到人员和物品的可避免风险消除到可接受的程度。

4.6

环境保护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使环境免受产品的使用、过程的操作或服务的提供所造成的不可接受的损害。

4.7

产品防护 product protection

使产品在使用、运输或贮存过程中免受气候或其他不利条件造成的损害。

5 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5.1

规范性文件 normative document

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注1:“规范性文件”是诸如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等文件的通称。

注2:“文件”可理解为记录有信息的各种媒介。

5.2

标准化文件 standardizing document

通过标准化活动制定的文件。

注:“标准化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可公开获得规范、技术报告等文件的通称。

5.3

标准 standard

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注1: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注2:规定的程序指制定标准的机构颁布的标准制定程序。

注3:诸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等,由于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通过修正或修订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因此它们被视为构成了公认的技术规则。其他层次上通过的标准,诸如专业协(学)会标准、企业标准等,在地域上可影响几个国家。

5.3.1

国际标准 international standard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5.3.2

区域标准 regional standard

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5.3.3

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

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5.3.4

行业标准 industry standard

由行业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GB/T 20000.1201

5.3.5

地方标准 provincial standard

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5.3.6

企业标准 company standard

由企业通过供该企业使用的标准。

5.4

试行标准 prestandard

标准化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暂行文件,目的是从它的应用中取得必要的经验,再据以建立正式的标准。

5.5

规范 specification

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注1:适宜时,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

注2:规范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化文件。

5.6

规程 code of practice

为产品、过程或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有关阶段推荐良好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注:规程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化文件。

5.7

法规 regulation

由权力机关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5.7.1

技术法规 technical regulation

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规范或规程提供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注:技术法规可附带技术指导,列出为了遵守法规要求可采取的某些途径,即视同符合条款。

6 标准和法规的负责机构

6.1

机构 body

<负责标准和法规>有特定任务和组成的法定实体或行政实体。

注:机构如组织、权力机关、公司和基金会等。

6.2

组织 organization

以其他机构或个人作为成员组成的,具有既定章程和自身管理部门的机构。

6.3

标准化机构 standardizing body

公认的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6.3.1

区域标准化组织 regional standardizing organization

成员资格仅向某个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内的各国有关国家机构开放的标准化组织。

GB/T 20000.1-2014

6.3.2

国际标准化组织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ing organization

成员资格向世界各个国家的有关国家机构开放的标准化组织。

6.4

标准机构 standards body

根据自身章程的规定,以编制、批准或采用公开发布的标准为主要职能,在国家、区域或国际层次上公认的标准化机构。

注:标准机构也可有其他的主要职能。

6.4.1

国家标准机构 national standards body

有资格作为相应国际标准组织和区域标准组织的国家成员,在国家层次上公认的标准机构。

6.4.2

区域标准组织 reg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

成员资格仅向某个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内的各国有关国家机构开放的标准组织。

6.4.3

国际标准组织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

成员资格向世界各国的有关国家机构开放的标准组织。

6.5

标准化技术组织 standardizing technical organization

由标准机构或标准化机构设立的负责标准的起草或编制的组织。

6.5.1

技术委员会 technical committee

在特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的编制等工作的标准化技术组织。

6.5.2

分技术委员会 subcommittee

在技术委员会内设置的负责某一分支领域标准的编制等工作的标准化技术组织。

6.5.3

工作组 working group

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内设置的负责标准的起草的专家组。

6.6

权力机关 authority

具有法律上的权力和权利的机构。

注:权力机关可以是区域、国家或地方的。

6.6.1

法规制定机关 regulatory authority

负责编制或通过法规的权力机关。

6.6.2

法规执行机关 enforcement authority

负责执行法规的权力机关。

注:法规执行机关可以是或不是法规制定机关。

7 标准的类别

注:本章给出下列术语和定义的目的既不是对标准进行系统的分类,也不是列出全部可能的标准类别,仅仅给出一

GB/T 20000.1-2014

些常见的标准类别。这些类别相互间并不排斥,例如,一个特定的产品标准,如果不仅规定了对该产品特性的技术要求,还规定了用于判定该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证实方法,也可视为规范标准。

7.1

基础标准 basic standard

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或包含一个特定领域的通用条款的标准。

注:基础标准可直接应用,也可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

7.2

术语标准 terminology standard

界定特定领域或学科中使用的概念的指称及其定义的标准。

注:术语标准通常包含术语及其定义,有时还附有示意图、注、示例等。

7.3

符号标准 symbol standard

界定特定领域或学科中使用的符号的表现形式及其含义或名称的标准。

7.4

分类标准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基于诸如来源、构成、性能或用途等相似特性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进行有规律的排列或划分的标准。注:分类标准有时给出或含有分类原则。

7.5

试验标准 testing standard

在适合指定目的的精确度范围内和给定环境下,全面描述试验活动以及得出结论的方式的标准。注1:试验标准有时附有与测试有关的其他条款,例如取样、统计方法的应用、多个试验的先后顺序等。注2:适当时,试验标准可说明从事试验活动需要的设备和工具。

7.6

规范标准 specification standard

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需要满足的要求以及用于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证实方法的标准。

7.7

规程标准 code of practice standard

为产品、过程或服务全生命周期的相关阶段推荐良好惯例或程序的标准。

注:规程标准汇集了便于获取和使用信息的实践经验和知识。

7.8

指南标准 guide standard

以适当的背景知识给出某主题的一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信息、指导或建议,而不推荐具体做法的标准。

7.9

产品标准 product standard

规定产品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标准。

注1:产品标准除了包括适用性的要求外,也可直接包括或以引用的方式包括诸如术语、取样、检测、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要求,有时还可包括工艺要求。

注2:产品标准根据其规定的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必要要求,可区分为完整的标准和非完整的标准。由此,产品标准又可分为不同类别的标准,例如尺寸类、材料类和交货技术通则类产品标准。

注3:若标准仅包括分类、试验方法、标志和标签等内容中的一项,则该标准分别属于分类标准、试验标准和标志标准,而不属于产品标准。

7.10

过程标准 process standard

规定过程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标准。

GB/T 20000.1-2014

7.11

服务标准 service standard

规定服务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标准。

注:服务标准可以在诸如洗衣、饭店管理、运输、汽车维护、远程通信、保险、银行、贸易等领域内编制。

7.12

接口标准 interface standard

界面标准

规定产品或系统在其互连部位与兼容性有关的要求的标准。

7.13

数据待定标准 standard on data to be provided

列出产品、过程或服务的特性,而特性的具体值或其他数据需根据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另行指定的标准。

注:典型情况下,一些标准规定由供方确定数据,另一些标准由需方确定数据。

8 标准的协调

注:技术法规的协调与标准的协调相似。用“技术法规”代替8.1~8.9中的“标准”,用“权力机关”代替8.1中的“标准化机构”,便可得到技术法规协调的相应的术语和定义。

8.1

协调标准 harmonized standards;equivalent standards

不同标准化机构各自针对同一对象批准的,能作为依据建立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互换性,或者能够提供试验结果或信息的相互理解的若干标准。

注:符合本定义的协调标准,在表述方面甚至在内容方面都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注、在达到标准要求的指导、在可选项和品种规格的优选等方面都可能有所不同。

8.2

一致标准 unified standards

内容相同,但表达形式不同的协调标准。

8.3

等同标准 identical standards

内容和表达形式都相同的协调标准。

注1:各等同标准的编号可互不相同。

注2:不同语种的等同标准互为准确的译文。

8.4

国际协调标准 internationally harmonized standards

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的标准。

8.5

区域协调标准 regionally harmonized standards

与区域标准相协调的标准。

8.6

多边协调标准 multilaterally harmonized standards

两个以上标准化机构之间相协调的标准。

8.7

双边协调标准 bilaterally harmonized standards

两个标准化机构之间相协调的标准。

GB/T 20000.1-2014

8.8

单边调整标准 unilaterally aligned standard

以满足某一标准为目标调整后形成的标准,以便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提供的产品、过程、服务、试验和信息能够满足目标标准的要求,但反之未必亦然。

注:单边调整标准与以其为调整目标的标准不协调。

8.9

可比标准 comparable standards

不同标准化机构各自针对同一产品、过程或服务批准的,对若干相同特性分别规定不同要求,并采用相同方法加以评定,因而可以清晰地比较这些不同要求之间差异性的若干标准。

注:可比标准不是协调标准。

9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9.1

条款 provision

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取陈述、指示、推荐或要求的形式。

9.2 注:条款的这些形式以其所用的措辞加以区分,例如:指示用祈使句表达,推荐用助动词“宜”,要求用助动词“应”。

陈述 statement

表达信息的条款。

9.3 指示 instruction 表达应执行的行动的条款。

9.4

推荐 recommendation

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

9.5

要求 requirement

表达需要满足准则的条款。

9.5.1

必达要求 exclusive requirement

为了遵守规范性文件而必须履行的要求。

9.5.2

可选要求 optional requirement

为了遵守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特定选择而必须满足的要求。

注:可选要求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种:

a)两个或更多可选择的要求中的一个;

b)仅在适用时满足,而在不适用时可不予考虑的附加要求。

9.6

视同符合条款 deemed-to-satisfy provision

指出遵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的一种或多种途径的条款。

9.7

描述条款 descriptive provision

表达有关产品、过程或服务特性的适用性的条款。

注:描述条款通常用尺寸和材料组成表述设计、构造细节等内容。

GB/T 20000.1-2014

9.8

性能条款 performance provision

表达有关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使用性能或与使用相关性能的适用性的条款。

10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

10.1

主体 body

<规范性文件中》构成规范性文件实质内容的一组条款。

注1:就标准而言,主体即规范性要素,由标准的规范性一般要素和规范性技术要素组成。

注2:为了方便起见,规范性文件主体的某些部分可以采用附录的形式(规范性附录),但其他附录(资料性)只可以作为附加要素。

10.2

附加要素 additional element

规范性文件中包含的但不影响其实质内容的信息。

注:就标准而言,附加要素即资料性概述要素和资料性补充要素,可以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等。

11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1

标准工作计划 standards programme

标准化机构就其当前标准化工作项目所作出的工作日程安排。

11.1.1

标准项目 standards project

标准工作计划内的具体工作项目。

11.2

标准草案 draft standard

为了征求意见、投票(审查)或批准而提出的标准文本。

11.3

有效期 period of validity

规范性文件现行的时长,即从该文件的负责机构决定它生效之日起直到它被废止或代替之日为止所经历的时间。

11.4

起草 drafting

确立条款,搭建文本的结构,形成文件草案的活动。

注:标准化活动中,起草主要由工作组完成。

11.5

编制 preparation

起草文件,履行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程序的活动。

注:标准化活动中,编制主要指标准化技术组织从事的活动。

11.6

制定 development

确立条款,编制、发布文件的全过程活动。

注:标准化活动中,制定主要指标准机构或标准化机构从事的活动。

GB/T 20000.1-2014

11.7

复审 review

决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应予确认、更改或废止的审查活动。

11.8

勘误 correction

对已出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中的印刷、文字错误以及其他类似错误的更正。

注:适合时,勘误的结果可视情况发布单独的勘误页或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新版本。

11.9

修正 amendment

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特定部分的更改、增加或删除。

注:修正的结果一般是发布单独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正案。

11.10

修订 revision

对规范性文件实质内容和表述的全面必要的更改。

注:修订的结果是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新版本。

11.11

重印版本 reprint

不加任何改变的规范性文件的新的印刷品。

11.12

新版本 new edition

包括了对前一版本的更改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新的印刷品。

注:即使仅将现存的勘误或修正案的内容纳入规范性文件的文本中,该文本也构成一个新版本。

12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注:规范性文件有两种不同的“实施”方式。一是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贸易等方面;二是可以被另一个规范性文件全部或部分地采用。通过第二个规范性文件的媒介,第一个规范性文件还可得到应用,或再次被第三个规范性文件所采用。

12.1

规范性文件的采用 adoption of a normative document

某一机构以另一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编制并说明和标示了两个文件之间差异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或者某一机构将另一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与本机构文件具有同等地位的签署认可行为。12.1.1

一致性程度 degrees of correspondence

描述采用与被采用关系的两个文件之间差别大小的程度。

注: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分为:等同、修改和非等效。

12.1.1.1

等同 identical;IDT

某一文件与所采用的另一文件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相同的一致性程度。

注:文件版式(例如,页码、字体、字号等)的改变不影响一致性程度。

12.1.1.2

修改 modified;MOD

某一文件与所采用的另一文件存在已被明确指出并说明原因的技术性差异,和(或)已清晰阐述或比较两个文件之间文本结构变化的一致性程度。

GB/T 20000.1-2014

12.1.1.3

非等效 nonequivalent;NEQ

某一文件与另一文件存在未清晰说明的技术内容和(或)文本结构的差别,或只保留另一文件中少量或不重要条款的一致性程度。

注: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的我国标准,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12.2

规范性文件的应用 application of a normative document

规范性文件在生产、贸易等方面的使用。

12.2.1

标准的直接应用 direct application of an standard

无论某标准是否被其他规范性文件采用或引用而对该标准的应用。

12.2.2

标准的间接应用 indirect application of an standard

以另一个采用或引用某标准的规范性文件为媒介而对该标准的应用。

13 在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标准

13.1 引用的概念

13.1.1

引用标准 reference to standards

提及一个或多个标准,以代替规范性文件中的详细条款。

注1:引用标准可以是注日期引用、不注日期引用或普遍性引用,同时可以是惟一性引用或指示性引用。

注2:涉及最新技术水平或公认的技术规则的更普遍性的法律条款可以引用标准,也可以直接规定技术内容。

13.2 引用的确定性

13.2.1

注日期引用(对标准的) dated reference(to standards)

除非规范性文件被更改,被引用的标准随后的修正和修订均不适用的一种引用标准的方式。

注1:以这种方式引用标准通常标出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日期或版次。

注2:法规引用标准时可给出标准名称。

13.2.2

不注日期引用(对标准的) undated reference(to standards)

无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更改,被引用的标准随后的修正和修订均适用的一种引用标准的方式。

注1:对以这种方式引用标准通常仅标出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注2:法规引用标准时可给出标准名称。

13.2.3

普遍性引用(法规对标准的) general reference(to standards in regulations)

指明特定机构或具体领域内所有标准(不逐个列举)的一种引用标准的方式。

13.3 引用的力度

13.3.1

惟一性引用(法规对标准的) exclusive reference(to standards in regulations)

指明遵守所引用的标准是满足技术法规有关要求的惟一途径的一种引用标准的方式。

GB/T 20000.1-2014

13.3.2

指示性引用(法规对标准的) indicative reference(to standards in regulations)

指明遵守所引用的标准是满足技术法规有关要求的途径之一的一种引用标准的方式。注:法规对标准的指示性引用是视同符合条款的一种形式。

14 合格评定

GB/T 27000给出了适用的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201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被本部分重新定义和删除的ISO/IEC指南2:2004相关术语及定义

表A.1给出了被本部分重新定义和删除的ISO/IEC指南2:2004中的相关术语及定义。

表A.1 被本部分重新定义和删除的ISO/IEC指南2:2004相关术语及定义


序号
术语
定 义
ISO/IEC指
南2:2004中术
语条目编号
本部分中术
语条目编号
1
标准化
standardization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
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
过程。
注2: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或服务
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
并促进技术合作。
1.1
3.1
2
标准
standard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确立并
由公认机构批准,为活动或结果提供规则、指南和特性,
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
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3.2
5.3
3
规程
code of practice
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
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注:规程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标准以外的
文件。
3.5
5.6
4
术语标准
terminology standard
与术语有关的标准,通常带有定义,有时还附有注、
图、示例等。
5.2
7.2
5
试验标准
testing standard
与试验方法有关的标准,有时附有与测试有关的其他
条款,例如取样、统计方法的应用、试验步骤。
5.3
7.5
6
(在国家规范性
文件中)采用
国际标准
taking over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 a national
normative document)
以标明与相应国际标准之间差异的方式,发布一个以
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或签署认可该国
际标准与国家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地位。
注:有时术语“adoption”和“taking over”具有相同的
含义,例如“adoptin of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 a national standard”。
10.1
12.1
7
强制标准
mandatory
standard
根据普遍性法律规定或法规中的惟一性引用使标准
应用成为强迫性的标准。
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