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271-200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容量<0.7 MW(1t/h)自然通风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油、燃气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3-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 3-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1983年9月首次发布,1992年5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代替 GB 13271-91,GWPB 3-1999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a”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12批准 2002-01-01实施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I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1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 适用区域 | 烟尘排放浓度(mg/㎡3) |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 ||
1时段 | 1时段 | ||||
燃 煤 锅 炉 | 自然通风锅炉 (<0.7MW<1t/h)) | 一类区 | 100 | 80 | 1 |
二、三类区 | 150 | 120 | |||
其他锅炉 | 一类区 | 100 | 80 | 1 | |
二类区 | 250 | 200 | |||
三类区 | 350 | 250 | |||
燃 油 锅 炉 | 轻柴油、煤油 | 一类区 | 80 | 80 | 1 |
二、三类区 | 100 | 100 | |||
其他燃料油 | 一类区 | 100 | 80 | 1 | |
二、三类区 | 200 | 150 | |||
燃气锅炉 | 全部区域 | 50 | 50 | 1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 适用区域 | SO2排放浓度(mg/㎡3) | NO、排放浓度(mg/m3) | |||
1时段 | 1时段 | 1时段 | 1时段 | |||
燃煤锅炉 | 全部区域 | 1 200 | 900 | / | / | |
燃油 锅炉 | 轻柴油、煤油 | 全部区域 | 700 | 500 | / | 400 |
其他燃料油 | 全部区域 | 1 200 | ,006 | / | 400* | |
燃气锅炉 | 全部区域 | 100 | 100 | / | 400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 燃煤收到基灰分 (%) |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 ||
1时段 | 1时段 | ||||
层燃 锅炉 | 自然通风锅炉 (<0.7 MW<1t/h)) | / | 150 | 120 | 1 |
其他锅炉 (≤2.8 MW<4t/h)) | Aar≤25% | 1 800 | 1 600 | 1 | |
Aar>25% | 2 000 | 1 800 | |||
其他锅炉 (>2.8 MW<4t/h)) | Aar≤25% | 2 000 | 1 800 | 1 | |
Aar>25% | 2 200 | 2 000 | |||
沸腾 锅炉 | 循环流化床锅炉 | / | 15 000 | 15 000 | 1 |
其他沸腾锅炉 | / | 20 000 | 18 000 | ||
抛煤机锅炉 | / | 5 000 | 5 000 | 1 |
4.6 其他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 机总容量 | MW | <0.7 | 0.7~<1.4 | 1.4~<2.8 | 2.8~<7 | 7~<14 | 14~<28 |
t/h | <1 | 1~<2 | 2~<4 | 4~<10 | 10~<20 | 20~≤40 | |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 m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91和GB/T 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 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 折算项目 | 过量空气系数 |
燃煤锅炉 |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 a=1.7 |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 a=1.8 | |
燃油、燃气锅炉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 α=1.2 |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