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
文化旅游空间服务质量要求
第1部分:商业体
DB31/T 949.1-2015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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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第一版 2016年8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5-0341 定价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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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949.1-2015
前 言
DB31/T 949《文化旅游空间服务质量要求》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商业体;
-第2部分:文旅游综合体;
-第3部分:文化旅游风情区;
-第4部分:文化旅游社区;
-第5部分:地下空间;
-第6部分:移动空间。
本部分为DB31/T94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上海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现代文化旅游促进中心、上海购物中心协会、上海百货商业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景莹、汪剑明、华忆、陈德祥、林章林、胡清颀、李伟、姚昆遗、白志堃。
DB31/T 949.1-2015
文化旅游空间服务质量要求
第1部分:商业体
1 范围
DB31/T 949的本部分规定了文化旅游空间中商业体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及文化服务、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的具体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地域范围内为游客提供文化旅游服务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商业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T 10001.1-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GB/T 10001.5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5部分:购物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DB31/T 457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化旅游空间 cultural tourism space
融合文化、旅游、商业、社区的多种功能,满足游客的文化体验、休闲、游憩等需要的城市室内外公共空间。
3.2
商业体 commercial complex
由企业统一运营管理,以商业经营为主要功能,具有购物、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多种业态的场所。
4 基本要求
4.1 应遵守国家法律,尊重民族习俗、宗教信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B31/T 949.1-2015
4.2 应有统一的运营管理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符合安全、消防、旅游、卫生、环保等相关法规。
4.3 应有明确的文化旅游定位,并纳入市、区(县)旅游、文化主管部门的推广宣传。
4.4 应具有文化、商业及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有鲜明的文化旅游特色。
4.5 空间布局应功能完善、分区明确、动线通畅,能适应游客休闲、游憩的需求。且其建筑体量应有如下规模:
a)购物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0㎡;
b)百货商场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
c)富有鲜明文化特色、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专业店、专卖店总建筑面积不限。
4.6 诚信经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
5 空间要求
5.1 周边有协调的人文环境和文化氛围,并与所在社区建立有互动关系。
5.2 建筑形态和立面风格应有本地传统文化特色,或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
5.3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应有积极的保护措施。
5.4 应有能满足游客需求的公共空间:
a)购物中心公共空间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5%;
b)百货商场公共空间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0%;
c)开放式商业体的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不高于55%。
5.5 室外环境应有特色景观,并保持整洁、宜人。
5.6 应有带绿色景观的室外广场或室内中庭,满足游客观赏和集散需求。
5.7 有条件的商业体宜有屋顶花园。
5.8 室内环境应有文化主题风格和艺术氛围。
5.9 装饰装修工艺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5.10 室内保持良好的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要求。
5.11 有条件的商业体宜香化环境。
5.12 播放背景音乐,乐曲宜人、音量适中。
6 文化服务和项目要求
6.1 文化休闲功能的业态可包括影院、演艺、书店、艺术品鉴赏和交易、娱乐、会展、培训、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应不少于3种。
6.2 参与性的文化体验、娱乐休闲项目可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艺术集市、博物馆、美术馆展示展览、动漫游戏、科技环保、互联网上网等文化创意主题活动和各种游艺活动、教育培训等,应不少于5种。
6.3 应有开放性的文化、娱乐设施。
6.4 应有可适应游客多层次需求的多种静态文化展示。
6.5 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演艺或展示类文化活动:
a)定期活动应有一定的主题和规模,扩大商业体的知晓度、知名度;
b)不定期活动每年应不少于4次;
c)应有公益性文化活动,纳人市、区(县)文化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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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商业服务和项目要求
7.1 具有文化休闲娱乐功能的业态占总营业面积不低于30%。
7.2 诚实守信,明码标价,维护商品知识产权。
7.3 应有可供游客选购的个性化、时尚性、特色性的国际、国内品牌、或本地特色的商品购物区,定时召开时尚商品发布会。
7.4 餐饮类型丰富、风味多样,有地方特色的名菜名点,适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中外游客需要。
7.5 宜营造智能消费环境,如智能导购、移动支付平台等智能化操作系统。
7.6 宜纳入本市离境退税定点商店。
7.7 营业时间每天应不少于12h。
8 公共服务和项目要求
8.1 服务标志醒目、规范,标识符合 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0001.4、GB/T 10001.5、GB/T 10001.9。有两种以上外文标注,符合DB31/T 457和《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规定。
8.2 交通服务
8.2.1 应设有机动车停车场库,有大巴上下客区域、出租车停靠站或扬招点。
8.2.2 市区500m半径内应有轨道交通站点,郊区200m半径内应有公共交通或专线车站点。
8.3 便民服务
8.3.1 应有非消费性的公共休闲空间,提供休憩设施。
8.3.2 有多媒体综合信息系统。
8.3.3 应配备手扶电梯或垂直电梯,布局合理,标识明显,运行正常。
8.3.4 应提供婴、幼儿便利设施及活动场所。
8.3.5 应按规范配置便利老年及残障游客的无障碍设施。
8.3.6 应有邮寄托运和商品包装服务。
8.3.7 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标识清楚,符合GB/T 18973的三星级以上标准;宜设置方便异性人士陪同不能自理的亲属如厕的第三卫生间。
8.4 通讯服务
8.4.1 移动电话信号应全覆盖,无信号盲区。
8.4.2 应提供无线网络,无信号盲区。
8.5 金融服务
8.5.1 应有ATM机或自助银行服务。
8.5.2 应能提供银行卡支付服务,能满足游客国际支付需求。
8.5.3 宜提供移动支付服务。
8.5.4 宜有外币兑换点。
8.6 游客服务中心(总服务台)
8.6.1 应提供咨询、投诉、退换货等服务。
8.6.2 游客中心位置合理,数量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