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000.6-2006
前 言
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
-第3部分:引用文件的规则;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
-第5部分:产品标准中涉及环境的内容;
-第6部分: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
-第7部分:管理体系标准的论证和制定。
本部分为GB/T20000的第6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ISO/IEC指南59:1994《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英文版)。本部分根据 ISO/IEC指南59:1994重新起草。本部分与ISO/IEC指南59:1994的技术性差异为:
-将ISO/IEC指南59:1994的第1章“引言”的个别表述修改后作为本部分的“引言”;
--本部分增加第1章“范围”,概述了本部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部分增加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部分增加了“标准化机构”、“标准机构”和“国家标准机构”三个术语及其定义,这三个术语引自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将ISO/IEC指南59:1994第3章“总则”的关于遵守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的国际间信息通报的规定修改为我国标准化机构关于遵守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的信息通报的规定,取消了ISO/IEC指南59:1994第3章的3.2关于成员国加入ISONET的规定;
-将ISO/IEC指南59:1994的5.8按《ISO/IEC导则第1部分:技术工作程序》(第五版,2004年)相关条款的表述修改;
-将ISO/IEC指南59:1994的6.3和6.4合并为本部分的7.3;
-本部分删除了ISO/IEC指南59:1994的7.2、7.3和7.5关于国际、区域标准化组织及他们彼此之间的合作义务的条款;
-本部分将ISO/IEC指南 59:1994的7.4和7.6关于国家标准机构和国家与区域标准化组织合作义务的条款合并修为本部分的8.2,国家标准机构和标准化机构的合作义务的条款;
-本部分将ISO/IEC指南59:1994的7.7关于通过ISONET提供信息的条款修改为本部分的8.3,关于信息提供的条款;
-本部分删除了ISO/IEC指南59:1994的附录A:GATT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本部分删除了ISO/IEC指南59:1994的附录B:ISONET 标准和标准相关信息体系和服务;
-本部分增加了附录A,即本部分章条编号与ISO/IEC指南59:1994章条编号的对照。
GB/T 20000是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下面列出了这些国家标准的预计结构及其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以及将代替的国家标准:
a) 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分为: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ISO/IEC导则第3部分,代替GB/T 1.1-1993、GB/T 1.2-1996);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ISO/IEC导则第2部分,代替GB/T 1.3-1997、GB/T 1.7-1988);
GB/T 20000.6-2006
-第3部分:技术工作程序(ISO/IEC导则第1部分,代替GB/T 16733-1997)。
b)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分为: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ISO/IEC指南2,代替GB/T 3935.1-1996);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ISO/IEC指南21);
-第3部分:引用文件的规则(ISO/IEC指南15,代替GB/T 1.22-1993);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ISO/IEC指南51);
-第5部分:产品标准中涉及环境的内容(ISO/IEC指南64);
-第6部分: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ISO/IEC指南59);
-第7部分:管理体系标准的论证和制定(ISO/IEC指南72)。
c) 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分为:
-第1部分:术语(ISO 10241,代替GB/T 1.6-1997);
-第2部分:符号(代替GB/T 1.5-1988);
-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代替GB/T 7026-1986);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ISO 78-2,代替GB/T 1.4-1988);
-第5部分:强制性标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逢征虎、白殿一、刘慎斋、强毅、陆锡林、魏绵、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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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标准在世界各国之间及其国内的商贸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标准是由国际、区域、国家和国家以下层次的机构制定,这些机构中的大部分以协商一致的方法制定他们的文件。随着世界贸易与技术合作的发展,标准化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些被普遍认为在各层次都适用的标准制定程序和合作模式的良好规范。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负责协调国际层次的自愿的标准化程序。这些机构是以国家层次(需要时延伸至区域层次)为基础构成的具有广泛性架构的最高层组织。在国际层次通过ISO、IEC和ITU之间的合作协议,在区域层次通过区域标准化组织(如欧洲的CEN,CENELEC和ETSI)之间的合作协议,通过三个最高层组织的各成员国间的广泛合作协议,把国际层次、区域层次和国家层次的标准化联结在一起构成这一国际体系。
在全球标准化体系中,这三个最高层组织的各成员国有责任确保一致性和协调性。国家标准机构仅指一个或更多国际最高层机构的成员,也是相应的有关区域性组织的成员,而标准化机构在一个国家中可能有许多,由此在本部分的第7章和第8章的表述中用“国家标准机构”与“标准化机构”两个术语作出区分。
本部分提供的原则力图确保标准化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及最佳的秩序、协调一致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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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6部分: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
1 范围
GB/T 20000的本部分提出了标准制定程序、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化的参与及合作方面的良好规范。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标准化机构及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20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0000.1-2002,ISO/IEC Guide 2:1996,Standardization and related activities-General vocabulary,MOD)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20000的本部分。为了方便,下面重复列出了GB/T 20000.1中的一些术语。
3.1
标准化机构 standardizing body
公认的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GB/T 20000.1-2002,定义2.4.3]
3.2
标准机构 standards body
在国家、区域或国际的层次上承认的,根据其章程的规定以制定、批准或通过公开发布的标准为主要职能的标准化机构
注:标准机构还可有其他的主要职能。
[GB/T 20000.1--2002,定义2.4.4]
3.3
国家标准机构 national standards body
在国家层次上承认的,有资格成为相应的国际和区域标准组织的国家成员的标准机构[GB/T 20000.1-2002,定义2.4.4.1]
4 总则
4.1 遵守本部分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将实施情况及承诺,标准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现有的和预期的标准化活动的范围告知国家标准机构。
4.2 标准化机构应充分考虑同样接受本部分的其他标准化机构就本部分的实施方面提出的意见,并向他们提供充足的提意见的机会。标准化机构应妥善处理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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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标准制定程序的原则
5.1 协商一致原则的标准制定程序应能控制标准制定的方法。根据各相关方的请求,标准化机构的技术工作程序文件应以合理而及时的方式予以提供。
5.2 标准制定程序应包括一种明确的、现实的和便捷的投诉机制,以公平处理程序性和实质性的投诉。
5.3 标准化活动通报的发布应通过合适的媒体及时公布新的、进行中的和已完成的标准制定活动以及情变化,以便感兴趣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发表意见。
5.4 根据各相关方的请求,标准化机构应及时提供一份已经提交讨论的标准草案。除邮寄费用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应对各相关方一视同仁。相关方无论处于何地,标准化机构都应为其提供适当的机会审议和评论标准草案。如果需要,对于所有收到的意见(例如要求解释偏离相关国际标准的理由)都应给予及时的考虑和回复。
5.5 标准的通过应基于协商一致的结果。
5.6 标准化机构应定期复审和及时修订标准。对于任何机构或个人,按照相应程序提交的制、修订标准的新工作项目提案,都应给予及时地考虑。
5.7 标准化机构应及时出版已批准发布的标准,并能让任何人在合理的时限和条件下获得出版物。
5.8 标准化机构应存档并维护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6 促进贸易的标准编制原则
6.1 标准编制应符合市场需要,并促进最广阔的地理和经济领域的贸易。标准编制不应阻碍和限制贸易。
6.2 标准编制不应作为制定价格和排斥竞争的手段,也不应由于比技术法规要求或其他行业或地方法规对兼容性、环境保护、健康和安全要求更苛刻而限制商业活动。
6.3 当国际标准存在或即将完成时,标准化机构应将国际标准作为制定相应国家标准或其他标准的基础,除非这样的国际标准由于诸如保护级别不够或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而无效或不适用。
6.4 标准编制不应误导消费者,也不应误导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其他用户。
6.5 标准编制和采用不应对产品实行基于产地的歧视。
6.6 凡有可能,标准的要求应以性能特性来表述,而非设计或描述特性,以便给技术发展留出最大自由空间。
6.7 有关合格评定和合格标志或其他的管理要求以及非技术问题,应与技术和性能要求分开表述。
6.8 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出于技术原因证明引用专利项目是合理的,原则上不反对用包括采用专利权所覆盖的专利项目的条款制定标准,但需得到专利持有者做出在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下与专利使用申请者进行许可谈判的承诺。
7 标准制定过程的参与
7.1 标准化机构所确立的标准化程序应能便于直接相关的人员和组织参与各层次的标准化过程。
7.2 为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各标准,标准化机构应在资源限度内以恰当的方式,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活动,并在其制定或采用相关国际标准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7.3 国家参与国际和区域层次的标准化活动由国家标准机构负责组织。在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事项上国家标准机构应确保这种参与能够代表国家利益。
7.4 国家标准化活动的参与应由标准化机构和国家标准机构按其协商一致的程序来组织,该程序应均衡反映各相关方利益,诸如制造商、用户、消费者等。国家标准机构应提供其他国家提出意见的机会,并且与国际和区域标准组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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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准化合作与沟通
8.1 为使标准相互协调,以适用于最大可能的用户群体,标准化活动应积极自愿地在国际、区域、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保持合作。
8.2 国内各标准化机构与国家标准机构应积极合作,国内各标准化机构应尽一切努力避免与国家标准机构的工作重复或交迭。
8.3 向国家标准机构做出遵守本部分承诺的标准化机构应设置咨询部门,向国家标准机构和其他相关方提供第5章涉及的标准化信息并回复有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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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章条编号与ISO/IEC指南59:1994章条编号的对照
表A.1给出了本部分章条编号与ISO/IEC指南59:1994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表A.1 本部分章条编号与ISO/IEC 指南59:1994章条编号对照表
本部分章条编号 | 对应的国际指南章条编号 |
引言(四段) | 1(1.1~1.4) |
1 | 无对应 |
2 | 无对应 |
3 | 2 |
4(4.1和4.2) | 3(3.1和3.3) |
无对应 | 3(3.2) |
5(5.1~5.8) | 4(4.1~4.8) |
6(6.1~6.8) | 5(5.1~5.8) |
7(7.1和7.2) | 6(6.1和6.2) |
7(7.3) | 6(6.3和6.4) |
7(7.4) | 6(6.5) |
8(8.1) | 7(7.1) |
无对应 | 7(7.2、7.3和7.5) |
8(8.2) | 7(7.4和7.6) |
8(8.3) | 7(7.7) |
无对应 | 附录A |
无对应 | 附录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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